1、攪拌設備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,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。
2、攪拌設備的有效裝載系數應符合單軸≥0.6;雙軸≥0.5的規定。
3、攪拌設備應在規定的攪拌時問內將混合物料攪拌成勻質干混砂(混合的沙子)漿。
4、攪拌設備出料機構應工作可靠,大開門卸料攪拌設備應在15s內卸凈;單管卸料攪拌設備應在30s內卸凈,其攪拌筒內干混砂漿殘留量,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公稱容積的3%。
5、在試驗工況下,攪拌設備拌制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干混砂漿均勻程度變異系數(cv)應不大于5%。
6、攪拌設備應具有額定載荷10%的超載能力。
7、公稱容積為1200 L(含)以下的攪拌設備在額定載荷下停機5 min應能繼續起動運轉。
8、工作時噪聲應不大于85 dB(A)?;嚢柙O備特別適用于中試和大型生產用的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貴重介質在高溫、高壓、抽真空等條件下進行攪拌反應,從而徹底解決了機械密封和填料密封無法克服的泄漏問題,確保環境和人身不受侵害。
9、攪拌設備的可靠性試驗工作時問不少于300h,可靠性試驗首次故障前工作時問不少于100h,平均無故障時問不少于200h,可靠度不小于85%。攪拌設備攪拌軸要有足夠的支承間距,以保證攪拌軸偏擺量不大;保證變速器的輸出軸、攪拌軸、軸封裝置對中;足夠的徑向和軸向承受力。
2、攪拌設備的有效裝載系數應符合單軸≥0.6;雙軸≥0.5的規定。
3、攪拌設備應在規定的攪拌時問內將混合物料攪拌成勻質干混砂(混合的沙子)漿。
4、攪拌設備出料機構應工作可靠,大開門卸料攪拌設備應在15s內卸凈;單管卸料攪拌設備應在30s內卸凈,其攪拌筒內干混砂漿殘留量,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公稱容積的3%。
5、在試驗工況下,攪拌設備拌制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干混砂漿均勻程度變異系數(cv)應不大于5%。
6、攪拌設備應具有額定載荷10%的超載能力。
7、公稱容積為1200 L(含)以下的攪拌設備在額定載荷下停機5 min應能繼續起動運轉。
8、工作時噪聲應不大于85 dB(A)?;嚢柙O備特別適用于中試和大型生產用的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貴重介質在高溫、高壓、抽真空等條件下進行攪拌反應,從而徹底解決了機械密封和填料密封無法克服的泄漏問題,確保環境和人身不受侵害。
9、攪拌設備的可靠性試驗工作時問不少于300h,可靠性試驗首次故障前工作時問不少于100h,平均無故障時問不少于200h,可靠度不小于85%。攪拌設備攪拌軸要有足夠的支承間距,以保證攪拌軸偏擺量不大;保證變速器的輸出軸、攪拌軸、軸封裝置對中;足夠的徑向和軸向承受力。